代 替 已 登 記 的 選 票 上 關 於 候 選 人 的 詳 情
訂 明 團 體 或 訂 明 人 士 在 符 合 《 選 票 上 關 於 候 選 人 的 詳 情 ( 立 法 會 及
區 議 會 ) 規 例 》 第 24 及 第 25 條 的 規 定 下 ,可 申 請 登 記 詳 情 以 代 替 已
就 該 團 體 或 該 人 士 登 記 的 同 類 詳 情 。
本
年 度 登 記 周 期
填 妥 之
登 記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文 件 應 在 2012 年 4 月15 日 或 之 前 , 交 回 總 選 舉 事
務 主 任 ( 地 址 : 香 港 灣 仔 愛 群 道 32 號 愛 群 商 業 大 廈 10 樓 ) 。 在 2012
年 4 月 15 日 後 交 回 之 代 替 申 請 表 格 將 在 下 一 年 度 登 記 周 期 處 理 。
下 一 年
度 登 記 周 期
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,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。
代 替
已 登 記 詳 情 申 請 表 格
下 載 代 替 訂 明 團 體 已 登 記 的 詳 情 的 申 請 表 格 
下 載 代 替 訂 明 人 士 已 登 記 的 標 誌 的 申 請 表 格 
表 格 亦
可 於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選 舉 事 務 處 索 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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